杨凌博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猕猴桃花粉坐果率严重低于正常

事实依据
原告T某某等38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435176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至4月期间,38户原告先后在被告绵阳市安州区乐兴镇张琼农资门市部购买被告杨凌博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猕猴桃花粉,用于各自的猕猴桃授粉,后发现使用该花粉的猕猴桃坐果率严重低于正常坐果率,且果实质量极低,没有商业价值,原告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2021年6月10日,区农业农村局邀请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园艺研究所、成都市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的猕猴桃专家到现场调查研究,预计减产83%至89%以上。区农业农村局又委托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对花粉活性进行检测测试,结果为被告供应的猕猴桃花粉中存在大量未知杂质,降低了花粉纯度,花粉萌芽率为14%-35.9%,平均萌芽率为25.15%。其花粉纯度及萌芽率均与被告提供的花粉质量检测报告载明的质量相差甚远。原告认为,二被告以次充好、以劣质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导致原告种植的猕猴桃严重减产,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种子法等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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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宏猕猴桃花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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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宏猕猴桃果园有限公司是猕猴桃花粉生产厂家

驳回原告T某某等38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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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宏猕猴桃果园有限公司是西南地区最大的猕猴桃果业公司,种植1200亩高山猕猴桃,是遵义市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先进扶贫企业。其中猕猴桃花粉项目是中国单体面积最大的猕猴桃花粉园,单体采粉园达到了400亩,丰产期产花粉400公斤,提供高品质、高倍体、高活性的猕猴桃花粉,可以满足30000亩果园的花粉需要。联系微信180304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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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花粉

猕猴桃花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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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6日  所属分类:猕猴桃花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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